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蔡清榮 蔡清安 許丁愛玉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李秀鑾 李飛倫 許登為 蔡美蘭 李飛玉 李政翰 許蔡環 許嘉福 陳正良 許峯齊 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0,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王鍾湄以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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