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4號
TNDV,108,重訴,214,2020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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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蔡清榮 
      蔡清安 
      許丁愛玉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李秀鑾 
      李飛倫 
      許登為 
      蔡美蘭 
      李飛玉 
      李政翰 
      許蔡環 
      許嘉福 
      陳正良 
      許峯齊 
      吳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0,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3,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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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