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魯清明
被上訴人 黃天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由訴 訟代理人魏琳珊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200元,且上訴人未在上訴狀簽章,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亦未提出第二審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於109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上訴狀之簽章及訴代理人魏琳珊律師之委任狀,上開裁定 已分別於108年12月6日、109年2月27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