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64號
TNDV,108,訴,1864,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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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王坤源
      王金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坤 源對其負有債務,而被告王坤源於民國88年7月21日將其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二所 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王金昭,系爭抵押權 是否存在,關乎原告之債權是否可就被告王坤源所有系爭土 地為取償,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 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無不合。二、被告王坤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鍾雅雯於87年7月29日邀同被告王坤源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申辦房屋貸款,嗣未依約如期繳款,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350,852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起支付命 令,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經本院核發90南院鵬執當字第 7200號債權憑證。被告王坤源於88年7月21日將其所有系爭 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王金昭,惟系爭抵押權設定迄今



已逾21年,未見抵押權人積極追償,可見其所擔保之債權並 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 從屬性,其抵押權設定應不生效力;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存在,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迄今已逾民 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逾消滅時效後至今又逾5年未行使抵押 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消滅,系爭土地之所 有權人即被告王坤源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上開債權, 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被告王坤源請求被告王金昭塗銷系 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王坤源王金昭就被告王坤 源所有系爭土地,於88年7月23日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登記,登記字號為88年南麻字第73640號,設定800,000元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皆不存在;被告王金 昭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坤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 述或答辯。
㈡被告王金昭則以:
88年間向其大哥即被告王坤源缺錢向其借款80萬元,其當時 因自己手頭錢不夠,還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公司)以保單質借之方式借款,且被告王坤源向其借款 ,於設定系爭抵押權時,曾出具收據與被告王金昭,嗣於93 、94年間其向被告王坤源催討債務,並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 地,惟因系爭土地已遭查封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被告王坤源之債權人。
㈡被告王金昭於88年6月4日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161,000元、6 7,000元。
㈢被告王坤源於88年7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王金昭
㈣被告王坤源於88年7月23日簽立收據記載:「關於88年7月22 日在麻豆地政事物所收件南麻字第73640號抵押權設定、金 額800,000元、該項借款金額本人確實已如數收訖屬實」予 被告王金昭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即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



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其性質為消極確 認之訴,被告否認原告前揭主張,其即應就系爭抵押權暨所 擔保之上開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如被告就系爭 抵押權暨所擔保之上開債權存在之事實已有相當之證明,但 原告仍否認其主張,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上開 債權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被告王金昭抗辯,88年間其大哥即被告王坤源缺錢向其 借款80萬元,其當時因自己手頭錢不夠,還向國泰公司以保 單質借之方式借款,且被告王坤源向其借款,於設定系爭抵 押權之際,另出具收據與被告王金昭等情,且提出國泰公司 保單借還款紀錄2紙、收據為證(見卷第69頁、第71頁、第 85頁)。觀諸上開國泰公司保單質借時間均為88年6月間, 與系爭抵押權設定時間即88年7月間之時間相近,且依據被 告王坤源於借款當時所書立之收據上記載:關於88年7月22 日在麻豆地政事務所收件南麻字第73640號抵押權設定,金 額80萬元整,該項借款金額本人確實已如數收訖屬實,此據 王金昭收執等語(見卷第85頁),益徵被告王坤源確實向被 告王金昭借款80萬元並設定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確實存在等情無訛,原告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難信其 主張被告間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事實為真實。 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無從認為不存在,故原告主張 系爭抵押權設立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均不存在,即屬無 據。
㈢原告另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 已完成,且被告王金昭於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逾5 年未行使系爭抵押權,故系爭抵押權已消滅等情,為被告王 金昭所否認。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為95年7 月21日,而債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至110年7月21日始完成,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按(見卷第73頁),堪認屬實 ,並無原告所主張系爭抵押權之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時效完成 ,更無原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迄今已逾5年均仍未行使系 爭抵押權之情事,故原告上開主張,亦屬無據。五、綜上所述,被告王金昭業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存在,原告復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間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不存在,自屬無據,又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並未完成,且被告 王金昭無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逾5年未行使權利而 消滅之情事,故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代



位被告王坤源請求確認被告王坤源王金昭就被告王坤源所 有系爭土地,於88年7月23日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登記 ,登記字號為88年南麻字第73640號,設定800,000元之抵押 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皆不存在;被告王金昭應 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 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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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
├──┬───────────────┬──────┬───────┤
│編號│土地 │ 面 積 │應有部分 │
│ │ │(平方公尺)│ │
├──┼───────────────┼──────┼───────┤
│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840.66 │7650分之917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3,761.02 │7650分之917 │
├──┼───────────────┼──────┼───────┤
│ 0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325.21 │7650分之917 │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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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南麻字第073640號 │
│ │2.登記日期:88年7月23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王金昭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元 │




│ │7.存續期間:自88年7月21日至95年7月21日 │
│ │8.清償日期:95年7月21日 │
│ │9.利息(率):無 │
│ │10.遲延利息(率):無 │
│ │11.違約金:無 │
│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坤源
│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
│ │14.設定權利範圍:7650分之917 │
│ │15.設定義務人:王坤源
│ │16.共同擔保地號:大埤段699、70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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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