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034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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