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地籍清理事件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