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地籍清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28號
TNDV,108,訴,1628,202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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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官大帝廟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地籍清理事件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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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