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13號
TNDV,108,訴,1413,202003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王雅玄 


被上訴人  黃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3,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