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馬文霖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陳水金
被 告 陳文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天文
被 告 陳榮復
被 告 李楊錦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被 告 陳冠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鏡清
法定代理人 吳玉芳
被 告 陳鍇睿
被 告 鄺碧芬
訴訟代理人 洪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有關編號G1、G2土地之面積,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圖編號G1、G2土地之面積,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更正前 │
├──┬──┬────┬────┬─────────┬───────┤
│編號│地號│ 面積 │取得面積│ 取得人 │ 備註 │
├──┼──┼────┼────┼─────────┼───────┤
│G1 │195 │ 1.89 │2171.91 │馬文霖、鄺碧芬 │依附表二「分割│
├──┼──┼────┤ │ │後應有部分比例│
│G2 │195 │2171.02 │ │ │」保持共有 │
└──┴──┴────┴────┴─────────┴───────┘
┌─────────────────────────────────┐
│更正後 │
├──┬──┬────┬────┬─────────┬───────┤
│編號│地號│ 面積 │取得面積│ 取得人 │ 備註 │
├──┼──┼────┼────┼─────────┼───────┤
│G1 │195 │ 1.89 │2172.91 │馬文霖、鄺碧芬 │依附表二「分割│
├──┼──┼────┤ │ │後應有部分比例│
│G2 │195 │2171.02 │ │ │」保持共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