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8年度,10號
TNDV,108,保險,10,202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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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瑞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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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