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莊黃碧寶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兼反訴被告 黃信豪律師被 告 蔡才福 蔡村池 蔡村利 蔡村塭 蔡安東(即蔡順亮之承受訴訟人) 蔡皆得 施月娥 黃信子 蔡麗霞(兼吳右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富(兼吳右之承受訴訟人) 蔡豐羽(兼吳右之承受訴訟人) 蔡鵑嬬(兼吳右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村 蔡志峰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吳愛玲 被 告 吳芷眞 吳岱諭 吳佩宜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吳炎森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翁富榮 翁丁貴 翁吉成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被 告 陳儀霖 訴訟代理人 陳仙寶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皆賜 0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昕恩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神召會台灣區議會法定代理人 丁爾勁 訴訟代理人 柯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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