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妍蓁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徐瑞銘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前具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㈠原告就系爭工程之瑕疵,何時限期被告改善?改善之期限為何?證據資料為何?㈡就被告民國109年3月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主張之瑕疵改正所需費用計算方式有無爭執,若有,請詳述爭執之具體理由。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前具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㈠被告就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能改善?何時可改善?改善之方法為何?㈡就原告民國109年3月3日民事補充辯論意旨狀之主張有無爭執,若有,請詳述爭執之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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