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6號
TNDV,107,建,36,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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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妍蓁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徐瑞銘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前具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㈠原告就系爭工程之瑕疵,何時限期被告改善?改善之期限為何?證據資料為何?㈡就被告民國109年3月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主張之瑕疵改正所需費用計算方式有無爭執,若有,請詳述爭執之具體理由。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前具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㈠被告就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能改善?何時可改善?改善之方法為何?㈡就原告民國109年3月3日民事補充辯論意旨狀之主張有無爭執,若有,請詳述爭執之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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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