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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64號
TNDV,103,訴,1864,20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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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   告 吳先明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玲 
被   告 趙註  

      許吳沙 

      闕孫素華(遷出國外)
      吳碧勳 

      吳東昭 

      洪吳素梅


      孫沈嘉惠(即孫明賢之繼承人)



      孫榕璟(即孫明賢之繼承人)  


      孫一芬(即孫明賢之繼承人)  

      孫鼎光(即孫明賢之繼承人)

      吳高錦綉(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美鉊(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進益(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書綺(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宛庭(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宛芸(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吳美娟(即吳連興之繼承人)  


      王趙仙女

      趙杭  

      趙加  

      張趙秋香

      趙新記 

      溫趙雪娥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
被   告 趙秋煌(兼楊菊之繼承人)


      趙松輝 

      趙松亭 


      王義豐 

      王秋貴(即王雄致之繼承人)


      王美惠(即王雄致之繼承人)  



      李趙雪湞


      趙雪金即邱趙雪金 



      趙汯浤即趙淑珍 


      趙樹旺(兼楊菊之繼承人)


      趙秋龍(兼楊菊之繼承人) 


      沈國安 

      沈民富(兼楊菊之繼承人)  




      沈淑華(兼楊菊之繼承人)  


      邱志霖(兼邱宗仁之繼承人)



      邱鈴媛(兼邱宗仁之繼承人)  


      邱燕萍(兼邱宗仁之繼承人)  


      邱毅鴻(兼邱宗仁之繼承人)  


兼前開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志騰(兼邱宗仁之繼承人)  


被   告 趙秋葉(兼楊菊之繼承人)  


      郭義吉 

      郭莫專 

      郭阿淨 

      郭採蓮 


      郭紳煌 




      蔡趙秀娥

      趙正雄 

      趙義雄 

      趙吳秀華

      李振旺 

      李芬真 


      李長展 

      李長憲 

      李睿帆 



      吳婉綾 


      吳婉甄 

      趙修寬(即趙文雄之繼承人)


前開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肇麒 
被   告 趙翁緞(即趙文雄之繼承人)  


      趙志育 


      趙錦堂 

兼前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趙常  


被   告 趙進祿 

      趙福明 

兼前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趙登全 

被   告 趙榮輝 


兼前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榮波 

被   告 趙英傑 

兼前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榮其 

被   告 趙登芬 

      趙慶祥 

      趙慶旺 

      趙崑雄 


      趙順德 

      趙銀櫃 

      趙銀添即趙成鴻


      趙豐盛 

      趙英三 


      趙宏彬(即趙明電之繼承人)  



      趙炎賓 



      趙豊参 

      趙國守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趙士慶 

被   告 趙高德 


      趙登洲 

      趙義雄 

前二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趙元鴻 



訴訟代理人 紀千景 
被   告 趙慶春 

      趙清吉 

      趙義雄 

      趙義村 

      翁慶華 


      趙恩賜 

      趙進德 

      趙進雄 

      趙淮棖 

      趙振仙 

      趙富雄 

      趙島雄 

      趙龍福 

      邱山林 

      趙基勇 

      陳財福 


      陳基中 



      趙國超 

      趙鍠田 


      趙偉志 

      蔡曲紋(即蔡吳金鳳之繼承人)


      趙張春香(即趙三郎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祝凌 
被   告 趙紘驊(即趙飛龍之繼承人)



      吳李媛玲(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妙英(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一正(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雅琳(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一賢(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妙芬(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趙陳秀(即趙義益之繼承人)


      趙瑞明(即趙義益之繼承人)


      趙志華(即趙義益之繼承人)


      趙莉莉(即趙義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趙步所遺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76 分之16)辦理繼 承登記。
二、附表一編號72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吳丁柱所遺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8 分之1 )辦理 繼承登記。
三、被告邱志騰、邱志霖、邱毅鴻、邱燕萍、邱鈴媛應就被繼承 人邱宗仁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576 分之8 )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 圖即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10月4 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8,602.93平方公尺)准予變賣分割,所得 價金分歸原告及趙步之繼承人(被告趙註許吳沙、闕孫素 華、吳碧勳吳東昭洪吳素梅、吳高錦綉、吳美鉊、吳進 益、吳書綺、吳宛庭、吳宛芸、吳美娟、孫沈嘉惠、孫一芬 、孫榕璟、孫鼎光)、蔡趙秀娥、趙慶春、趙清吉、趙義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瑞明、趙志華、趙 義村、趙鍠田、翁慶華、趙恩賜、趙進德、趙義雄(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吳秀華、趙進雄、趙淮棖、 趙振仙、趙富雄、趙偉志、趙國超、趙正雄、陳財福、陳基 中、趙基勇、趙島雄、趙龍福、邱山林、趙元鴻、李芬真、 李長展、李長憲、李睿帆、吳婉綾、吳婉甄、王趙仙女、趙 杭、趙加張趙秋香趙新記、蔡曲紋、趙張春香、趙紘驊 、李振旺、趙修寬、吳丁柱之繼承人(被告吳李媛玲、吳妙 英、吳一正、吳雅琳、吳一賢、吳妙芬)取得,依原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㈡、編號乙(1 )部分(面積573.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崑雄 、趙順德、趙豐盛、趙銀櫃、趙銀添即趙成鴻取得,並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㈢、編號乙(2 )部分(面積188.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常、 趙登全、趙進祿、趙福明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 有。
㈣、編號乙(3 )部分(面積93.18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國守 、趙高德、趙登洲、趙志育、趙義雄(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趙錦堂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 有。
㈤、編號乙(4 )部分(面積93.18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炎賓 取得。
㈥、編號乙(5 )部分(面積399.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榮波 、趙登芬、趙榮輝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㈦、編號乙(6 )部分(面積279.5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宏彬 取得。
㈧、編號乙(7 -1 )(面積174.99平方公尺)、(7 -2 )部 分(面積867.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榮其、趙英傑取得, 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㈨、編號乙(8 )部分(面積684.0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英三 取得。
㈩、編號乙(9 )部分(面積300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豊参取 得。
、編號乙(11)部分(面積950.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趙慶旺 、趙慶祥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乙(12)部分(面積454.77平方公尺)分歸趙崑雄、趙 順德、趙豐盛、趙銀櫃、趙銀添即趙成鴻、趙常、趙進祿、 趙登全、趙福明、趙英傑、趙榮其、趙英三、趙豊参、溫趙 雪娥(個人應有部分)、溫趙雪娥(公同共有部分)、邱志 騰、趙秋煌、趙松輝趙松亭王義豐、王秋貴、王美惠、



李趙雪湞趙雪金即邱趙雪金趙汯浤即趙淑珍、趙樹旺、 趙秋龍、沈國安、沈民富、沈淑華、邱志霖、邱毅鴻、邱燕 萍、邱鈴媛、趙秋葉、郭義吉、郭莫專、郭阿淨、郭採蓮、 郭紳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乙(13)部分(面積192.91平方公尺)分歸趙常、趙進 祿、趙登全、趙福明、趙國守、趙高德、趙登洲、趙志育、 趙義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錦堂、趙炎 賓、趙榮波、趙登芬、趙榮輝、趙宏彬取得,並按原應有部 分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丙部分(面積616.96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 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丁部分(面積340.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溫趙雪娥(個 人應有部分)、溫趙雪娥(公同共有部分)、邱志騰、趙秋 煌、趙松輝趙松亭王義豐、王秋貴、王美惠、李趙雪湞趙雪金即邱趙雪金趙汯浤即趙淑珍、趙樹旺、趙秋龍、 沈國安、沈民富、沈淑華、邱志霖、邱毅鴻、邱燕萍、邱鈴 媛、趙秋葉、郭義吉、郭莫專、郭阿淨、郭採蓮、郭紳煌共 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五、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支付補償金額或受補償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相互找補。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 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屬於繼承人 全體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 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而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謂 訴訟標的對於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案件。本件原告起訴時, 自不動產登記謄本之記載無從查悉共有人趙步、趙東、趙方 已死亡,故列趙步、趙東、趙方為被告,惟趙步、趙東、趙 方分別於起訴前之民國54年10月20日、61年3 月19日、53年 3 月21日已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被告趙註許吳沙、闕孫 素華、吳碧勳吳東昭洪吳素梅、吳高錦綉、吳美鉊、吳 進益、吳書綺、吳宛庭、吳宛芸、吳美娟、孫沈嘉惠、孫一 芬、孫榕璟、孫鼎光;王趙仙女趙杭趙加張趙秋香趙新記溫趙雪娥、邱志騰、趙秋煌、趙松輝趙松亭、王



義豐、王秋貴、王美惠、李趙雪湞趙雪金即邱趙雪金、趙 汯浤即趙淑珍、趙樹旺、趙秋龍、沈國安、沈民富、沈淑華 、邱志霖、邱毅鴻、邱燕萍、邱鈴媛、趙秋葉、郭義吉、郭 莫專、郭阿淨、郭採蓮、郭紳煌。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 前開繼承人為被告,且請求命被告趙註許吳沙、闕孫素華 、吳碧勳吳東昭洪吳素梅、吳高錦綉、吳美鉊、吳進益 、吳書綺、吳宛庭、吳宛芸、吳美娟、孫沈嘉惠、孫一芬、 孫榕璟、孫鼎光辦理繼承登記(其餘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並撤回對趙步、趙東、趙方之起訴(見補字卷第15至17 頁),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 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有附表二所示當事人死亡之情形,有各被繼承 人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 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1 、2 項定有明文。黃瑞欽即黃國修就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移轉予被告李振旺;蔡黃秀菊之應有部分由被告溫趙 雪娥經拍賣取得;趙明電死亡後,其繼承人雖有趙錦慧、趙 美霞、趙鎔蓁、趙宏彬(原告均聲請承受訴訟),惟就繼承 趙明電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已協議歸由被告趙宏彬所有, 以上應有部分之移轉均已完成登記,被告李振旺、溫趙雪娥 、趙宏彬並聲請承當訴訟,惟未獲兩造全體當事人同意,本 院准予李振旺、溫趙雪娥、趙宏彬承當訴訟,黃瑞欽即黃國 修、蔡黃秀菊、趙錦慧、趙美霞、趙鎔蓁均脫離本件訴訟。 另趙文雄死亡後,其繼承人有趙修寬、趙翁緞(原告均聲請 承受訴訟),依系爭土地之地籍謄本所示,就趙文雄應有部 分應已協議歸由被告趙修寬所有;趙義益死亡後,其繼承人 有趙陳秀、趙瑞明、趙志華、趙莉莉(原告均聲請承受訴訟 ),依系爭土地之地籍謄本所示,就趙義益應有部分應已協 議歸由被告趙瑞明、趙志華各取得2 分之1 ,但移轉之當事 人或取得持分之人皆未聲請承當訴訟,此部分於訴訟無影響 ,附此敘明。
四、被告趙註許吳沙、闕孫素華、吳碧勳吳東昭洪吳素梅



王趙仙女趙杭趙加張趙秋香趙新記趙松輝、趙 松亭、李趙雪湞趙雪金即邱趙雪金趙汯浤即趙淑珍、沈 國安、趙樹旺、趙秋煌、趙秋龍、趙秋葉、邱志騰、邱志霖 、邱鈴媛、王秋貴、王美惠、王義豐、沈民富、沈淑華、邱 燕萍、邱毅鴻、蔡趙秀娥、趙慶春、趙清吉、趙義村、翁慶 華、趙恩賜、趙進德、趙義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趙吳秀華、趙進雄、趙淮棖、趙振仙、趙富雄、趙 偉志、趙正雄、陳財福、陳基中、趙基勇、趙島雄、趙龍福 、邱山林、趙元鴻、李芬真、李長展、李長憲、李睿帆、吳 婉綾、吳婉甄、郭義吉、郭莫專、郭阿淨、郭採蓮、郭紳煌 、趙張春香、蔡曲紋、孫沈嘉惠、孫一芬、孫榕璟、孫鼎光 、吳李媛玲、吳妙英、吳一正、吳雅琳、吳一賢、吳妙芬、 吳高錦綉、吳美鉊、吳進益、吳書綺、吳宛庭、吳宛芸、吳 美娟、李振旺、趙翁緞、趙修寬、趙陳秀、趙瑞明、趙志華 、趙莉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原共有人趙步 、吳丁柱、邱宗仁分別於54年10月20日、107 年3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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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