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86號
TNDM,109,訴,286,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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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進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被   告 夏天文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進夏天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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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