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4號
TNDM,109,聲判,4,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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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會理化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敏軒
代 理 人 鄭猷耀律師
      陳冠中律師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陳文信



      方文松


      李茹菁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 訴人會理化工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陳文信、方文 松、李茹菁(下合稱被告三人)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第3款之罪嫌,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8年度偵字第14704號) 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下稱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8年12月13 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聲請 人於108年12月30日收受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後,於聲請交 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內之109年1月9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 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



送達證書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三人均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聲請 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 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非經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被告三人未得聲請人之授權或同意, 仍為行銷之目的,基於同一商品使用前揭商標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述之犯行:㈠被告李茹菁於民國103年間某日,提 供渠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所申請 之臺南郵政第8之19號信箱予被告陳文信使用,被告陳文信 則於蝦皮拍賣網站之「晴空小舖」網頁上張貼公開刊登販售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印有該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圖片及訊息 予不特定消費者,並將該等產品上由聲請人所印製之原始隱 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即只留西元年份 )等標示以塗、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去除後,寄送予下標之 買家,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㈡被告方文松於106年 間某日,提供渠向中華郵政公司所申請之臺南郵政第1928號 信箱提供予被告陳文信使用,被告陳文信則於蝦皮拍賣網站 之「琦立髮品」網頁上公開刊登販售附表編號1至6、13至16 所示各印有該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圖片及訊息予不特定消費者 ,並將該等產品上由聲請人所印製之原始隱形批號、品質安 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等標示以塗、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 去除後,寄送予下標之買家,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 因認被告三人均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罪嫌 。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文信應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之主觀犯意 ,且本案商品非由聲請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 易流通,被告陳文信就此亦不得主張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
⒈被告陳文信所販售之商品為真品,與陳文信是否有使用他人 商標之舉,因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實屬二事,此參商標法 第95條第1項規定「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著重於「使用商標」之行為,而未提及販售商品條屬 正品、偽品自明,因此難以僅憑被告陳文信販售者均係正品 ,即驟認伊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被告陳文信對於供應 商僅於特定通路獲授權代理銷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其於網 路賣場販賣該等商品已逾越授權範圍甚為明瞭,而仍有前述 於網路賣場販賣該等商品之行為,則陳文信有侵害聲請人商



標權之犯意至為明確。
⒉聲請人所簽訂之代理契約中,均僅授權代理商於將具有商標 權產品銷售予美容實體店面之範圍內使用聲請人之商標,並 未授權任何人於網路通路販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且明文禁 止代理商轉授權予其他代理商、經銷商,亦或於網路通路販 賣。而依被告陳文信供述內容,其顯係自某供應商處大量取 得商品,再於網路賣場上販售,非自美容實體店面所購得者 ,則其販售之商標權商品,絕非經聲請人或經聲請人同意之 人於市場流通,而係代理商違反授權契約所流出者,因此縱 認被告陳文信所販售者均為真品,亦已侵害聲請人之商標權 ,而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㈡被告陳文信業已自承伊係為避免聲請人透過此等標記查得商 品來源,始會將隱形批號等標記除去,則系爭商品係未經聲 請人同意即於市面流通已至為明顯,否則陳文信等亦不必有 前開舉止。原檢察官僅以陳文信並無侵害聲請人商標權之犯 意為由,驟然予以陳文信不起訴處分,實有調查不備之違法 。
㈢縱認被告陳文信得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權利耗盡原則; 惟被告陳文信塗抹隱形批號之行為,仍構成第2項但書之例 外:
⒈自商標法第1條釋義以觀,商標法立法目的包含保障商標權 ,確保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等功能得以有效 運作。嗣商標法於82年12月22日修正新增第23條(現行商標 法第36條)第3項權利耗盡原則之立法,並明定「為防止商 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屬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 除防止商品變質、受損以外,所稱「有其他正當事由」解釋 上即應指於特定情形下,如仍允許使用商標,將致使商標指 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等功能未能有效運作而言。 ⒉因此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其目的最終仍係指向確保商標所 指示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之功能得以有效運作,而 商品品質日後有質變之虞,固屬其態樣之一,惟終不得認如 無法確認商品日後將有質變之虞,即不存在權利耗盡原則之 例外。
⒊被告陳文信等人磨去產品標示之舉,不僅有害於聲請人之信 譽,更將致使消費者大眾處於無法控制之風險下,嚴重危害 消費者權益,如認陳文信仍得主張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勢必將使商標法保障商標權以及消費者權益、確保產品品質 之立法目的難以達成。於此情形下,顯然已經超過權利耗盡 原則之例外。
㈣縱認被告陳文信並無涉犯商標法第95條規定,惟其明知供應



商提供聲請人商品有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仍予以收受並轉於 網路賣場販售,違反商標法第97條至為明確: ⒈聲請人與代理商所簽訂之商標權商品代理契約中,均僅授權 代理商得將商標權產品銷售予美容實體店面,並於此範圍內 使用告訴人公司之商標,且明文禁止代理商轉授權予其他經 銷商、亦或於網路通路販售。是以,如有代理商販售告訴人 公司商標權商品予非美容實體店面業者之人,亦或將商品以 經銷為目的轉讓予他人,即屬違反商標法第95條之行為。 ⒉被告陳文信並非美容業者,而為聲請人授權代理商得以銷售 之對象,亦自承其將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上方用以確保產品品 質之隱形及顯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及產品有效期限以塗、 磨之方式除去,目的即係為避聲請人透過此等標記查得商品 來源,顯見陳文信知悉供應其商品之代理商僅得於特定通路 夠售聲請人商標權商品,亦明知供應商將商標權商品交予其 於網路賣場販售已逾越授權範圍,詎其仍於伊所經營之網路 賣場銷售自代理商處取得之商品,核其所為,已違反商標法 第97條規定。
四、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立有規定。又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 得為必要之調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 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 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 年4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再者,法院於審 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 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 8項參照),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仿德國 刑事訴訟法強制起訴程序之設計,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4所 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檢察官處分權 限之外部監督機制。然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 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 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 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 ,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亦即 ,法院於審理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其調查證據範圍



,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 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除認為告訴 人所指摘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 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此乃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 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 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 ,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 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又 為避免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故 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是否違法。故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 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 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 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 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 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 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 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 者,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以聲請無理 由裁定駁回。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至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聲請人指訴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其 等各提供前揭郵政信箱予被告陳文信經營上述蝦皮拍賣網站 使用乙情,為主要論據,然被告陳文信於偵訊時供稱該等蝦 皮賣場均為其個人所經營,僅係向被告方文松李茹菁借用 上開郵政信箱使用等語,核與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所辯情節 相符,且被告陳文信亦自承係其將聲請人商品上所印製之原 始隱形批號、品質安全序號、有效期限之月日等標示以塗、 磨之方式加以掩蓋或去除,並未供稱被告方文松李茹菁



有參與上開行為,自難僅以被告方文松李茹菁曾將個人之 郵政信箱提供予被告陳文信使用乙節,即率然認定其等有與 被告陳文信共同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㈡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 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 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 固主張被告陳文信自行將上開商品標示去除或掩蓋之行為, 有害於其商譽,且嚴重危害消費者權利,應可主張商標法第 36條第2項但書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事由等語。惟經 聲請人將其向被告陳文信所購買之商品自行送請鑑定之生菌 含量之結果,均與該公司所生產之商品相符,確屬真品乙節 ,有聲請人108年8月26日告訴補充理由狀暨所附超微量工業 安全實驗室測試報告在卷可參(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卷第10至15頁)。堪認被告陳文信所販售之商品,確 實係聲請人生產製造之真品,而非仿冒品。又被告陳文信於 警詢陳稱:我將商品批號、品質安全序號及有效期限等標示 除去,是因為這些記號會顯示我的商品貨源資訊,我要保護 我的貨源所以要把上開記號除去,但我在賣場資訊都有清楚 標示等語(臺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5948號卷第179頁)。 且觀之被告陳文信之蝦皮拍賣網站「關於賣場」內容記載: ㈠琦立髮品:賣場裡全數商品皆屬公司正品貨,部分商品( 並非全部)會有除標、磨掉記號(隱形標)、或無盒裝,或 刮去月份日期祇留年份,為了貨源能充分供給不斷給買家優 惠價格,這是必須的。但完全不會開封及影響外觀,希望買 家體諒,請安心購買;㈡晴空小鋪:賣場的商品皆為公司貨 ,因價格比店家便宜,所以在出貨前,我們會剪去或磨損標 籤/編號條碼,或在年份/月份/日期標記處予以處理,因此 瓶身會有標籤撕了一小角/磨損/商品沒有外包裝盒的狀況。 當然我們也希望保有商品的完整性,提供給各位網購的買家 們,但為了避免供貨商的困擾,所以出貨前這些是必要的前 置作業,建議買家們在下標購買前先詢問商品的保存年限等 問題,不介意的話再下標等語(臺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5 948號卷第89、91頁)。據此,被告陳文信在售出商品前除 去上開商品標示之行為,僅係為避免供貨來源遭聲請人得知 ,尚不至於使商品發生變質、受損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是 聲請人主張本件屬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等語,尚非可 採。
六、綜上所述,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704號不起訴



處分書、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34號處 分書,既已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 理由,經本院調閱卷證核閱無訛,且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 事實認定之理由,亦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 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 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 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揆諸上開說明,並無法使本院達到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故本件 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販 售 商 品 名 稱 │侵害商標註冊/ │販售網路賣場 │
│ │ │審定號 │ │
│ │ │ │ │
├──┼────────────┼───────┼───────┤
│1 │年輕貴族綠藻冰海泥頭皮調│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理(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2 │年輕貴族冰海泥頭皮調理系│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統(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3 │年輕貴族‧茄紅素系列絲油│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熱塑調理霜(5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4 │年輕貴族葡萄籽優格洗髮精│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5 │年輕貴族綠藻直亮鎖水米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25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6 │年輕貴族綠藻60秒活髮素(│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 │00000000 │琦立髮品 │
│ │ │00000000 │ │
├──┼────────────┼───────┼───────┤
│7 │年輕貴族綠藻絲油彈力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2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8 │年輕貴族‧茄紅素靜電掃除│00000000 │晴空小舖 │
│ │霧 │00000000 │ │
├──┼────────────┼───────┼───────┤
│9 │年輕貴族‧茄紅素光纖導膜│00000000 │晴空小舖 │
│ │(80ML) │00000000 │ │
├──┼────────────┼───────┼───────┤
│10 │年輕貴族綠藻LA TAMMY優格│00000000 │晴空小舖 │
│ │菁萃膜(1000ML) │00000000 │ │
├──┼────────────┼───────┼───────┤
│11 │年輕貴族-綠藻系列綠藻葉 │00000000 │晴空小舖 │
│ │綠素【涼性】SAP頭皮理療 │00000000 │ │
│ │霜(850ML) │ │ │
├──┼────────────┼───────┼───────┤
│12 │年輕貴族綠藻香水冰雕( │00000000 │晴空小舖 │
│ │1000ML)大瓶裝沙龍專業用│00000000 │ │
├──┼────────────┼───────┼───────┤
│13 │年輕貴族茄紅素專業離子洗│00000000 │琦立髮品 │
│ │髮精(2000ML) │00000000 │ │
├──┼────────────┼───────┼───────┤
│14 │年輕貴族綠藻香水百合清新│00000000 │琦立髮品 │
│ │洗髮精(1000ML) │00000000 │ │
├──┼────────────┼───────┼───────┤
│15 │年輕貴族‧綠藻甜橙精油洗│00000000 │琦立髮品 │
│ │髮精(100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16 │年輕貴族綠藻精油洗髮精(│00000000 │琦立髮品 │
│ │500ML)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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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會理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