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36號
TNDM,109,聲,536,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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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弘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弘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弘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44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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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