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9號
TNDM,109,聲,519,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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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裕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
付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裕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 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 矯字第109015894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1 年4 月18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 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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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