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0號
TNDM,109,聲,370,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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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治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6月、2月、4月、2月(共2罪)、6月確定,由本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 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 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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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