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31號
TNDM,109,聲,331,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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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全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全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文全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 ,並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880號 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9月21日等情,有受刑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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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