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33號
TNDM,109,簡,83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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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風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營偵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風文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風文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及同年月翌日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被告先後2次竊盜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 意竊取被害店家之陳列販售商品(飲料、茶葉蛋),實屬不 該,惟念及所竊之物,價值均甚低微,被害人並表示不提出 告訴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 役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另被告竊得之飲料、茶葉蛋,價值至多為新臺幣30元,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被害人亦不提出告訴,故本院依刑法第38 條之2規定,不予沒收該犯罪所得,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373號
被 告 賴風文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風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2月12日下午3、4時許,在臺南市○○路○○路000號7-1 1超商超順門市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李政昇所管領置於 貨架上之統一純喫茶鮮柚綠茶1瓶及茶葉蛋2顆(各價值新臺 幣『下同』25元、20元),得手後,旋在店內將其竊得之前 揭商品均食用殆盡;又於翌(13)日下午4時許,在上開7-1 1超商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李政昇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 味全農榨檸檬飲品1瓶(價值30元),得手後,旋在店內將 其竊得之前揭商品開封飲用,嗣經店員當場發現,且由店長 李政昇要求其結帳遭拒,遂報警到場,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 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風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政昇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 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共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 統一純喫茶鮮柚綠茶1瓶、茶葉蛋兩顆、味全農榨檸檬飲品1 瓶等商品,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移送意旨雖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然被告係擅自竊取前開商 品,並未有何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之情事,故告訴及移 送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 永 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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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