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40號
TNDM,109,單聲沒,40,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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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麗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九年度聲沒字第二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91年12月31日以91年度偵字第8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增訂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參照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2月31日以91年度 偵字第8125號為緩起訴處分,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812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依聲 請人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為被告所有,自不得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沒收。是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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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