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0號
TNDM,109,單禁沒,40,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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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扁鑽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非法持有條第之犯行,業經聲請人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扣案之扁鑽1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 械,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 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 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 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嫌非法持有扁鑽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591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 109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918號卷宗屬實。又扣案之 扁鑽1把,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一 事,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2日南市警保字第107 0563822號函暨所附之刀械鑑驗圖示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 扣案之扁鑽1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管制之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 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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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