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璟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
第24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枚,驗餘淨重共計參點肆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璟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09 年2月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而被告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3 .058、0.408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3.044、0.391 公克),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 字第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9年2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釋放出所,於109年2月12日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臺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 卷【下稱偵卷】第49頁);又被告於108年9月23日下午2 時 10分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淨重共計3.466公克 ,檢驗後淨重共計3.435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 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 108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87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20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2包確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核均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 之包裝袋內亦均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是該包裝袋2 枚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 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及包裝袋2 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