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9年度,12號
TNDM,109,原簡,1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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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27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謝振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所載「 公園路711巷4號之AF6」,應更正為「公園路711號4樓AF6室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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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