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新勝
謝美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調偵字第193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謝美祖、江新勝告訴被告江新勝、謝美祖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 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美祖、江新勝均具狀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