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原 告 甲○○ 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 告 丙○○ 住 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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