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耿月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謝振浩
吳峻豪
向奕宗
葉一忠
田偉志
黃景祥
施育豪
黃振輝
陳秀華
陳光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就原 告為被害人之犯嫌部分,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 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蔡炫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 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