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3811、19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志偉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犯轉讓禁藥罪,共九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捐款新臺幣參拾萬元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
附表一所示扣案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 理由要旨
本案根據被告之自白與補強證據,認定被告成立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罪名。並評估被告的職業、素行、犯罪的規模與負面影響,從輕量刑。又考量被告過往是社會上的正面人物,具有自我改善行為的能力,且已遭到羈押近四個月,決定給予緩刑,但命令被告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及捐款,調整衡平不需入監服刑的落差。 事 實
劉志偉知道大麻在台灣是列管的毒品,法律規定不能種植、烘製或分送他人;也知道大麻種子是列管的物品,不可以私自從國外進口,但他仍從事以下的犯罪行為:
一、於104年間,在2個月內二度以信用卡付款方式,上網向加拿 大供應商訂購總價格新臺幣(下同)6,000至8,000元的大麻 種子共約20至40顆。加拿大供應商收款後,便交由不知內情 的郵遞人員,用國際包裹郵寄(進口)到劉志偉位於台南市 ○區○○街00巷00號的居住所(下稱榮譽街居所)。二、劉志偉在104年間進口大麻種子後,從此開始到108年8月13 日為止,先後在他的榮譽街居所、位於台南市○○區○○○ ○○○地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虎山林場土地)栽種大麻。 並在大麻植株成熟之後,在他的榮譽街居所,用自然陰乾或 電器烘乾大麻植株的花、葉方式,製造可以施用的大麻。三、劉志偉製造完成的大麻,又於以下的時間,都在他的榮譽街 居所,免費提供給:
1.於105年底到108年8月10日左右期間,每次提供0.1公克大麻 給女友黃翊慈共5次。
2.於108年2月至4月間,每次提供約0.15公克的大麻給國小同 學范斯涵共4次。
理 由
壹、【證據】
一、被告於警局、地檢署及法院的自白。
二、被告購買大麻種子之MJ SEEDS CANADA網站首頁截圖。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104年1月1 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信用卡消費明細。四、警方蒐證、現場勘察、搜索扣押物品及被告手機擷取照片。五、法務部調查局出具的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附件。六、本判決附表所記載的扣押物。
七、證人范斯涵、黃翊慈於警局及地檢署的證詞。貳、【論罪】
一、二度上網買大麻種子:
1.大麻種子是行政院所公告管制進出口的物品,而且被告進口 大麻種子是為了栽種。所以被告成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 2項的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
2.被告短時間內二度走私進口大麻種子,很明顯都是為了要栽 種,這種為了單一的目多次進行的走私行為,在法律上應該 評價為一個走私行為的分次實施,只完成一個犯罪行為比較 適當,否則會發生過度處罰(評價)的結果。
3.被告利用不知內情的郵遞人員走私進口大麻種子,那位不知 內情者如同被告的犯罪工具,在法律上稱為「間接正犯」。 4.被告的一個網路購物走私大麻種子行為,同時成立以上二個 罪名。這種一個行為成立二個以上犯罪的情形(想像競合犯 ),應該根據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 一重處斷」的規定,只用刑罰比較重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處罰被告。
二、種植大麻植株並烘(陰)乾大麻花、葉:
1.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因此被告這個 階段的行為,構成一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是為了製造大麻才去種植,所以種植 行為只是製造行為的一個階段,不會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2條第2項的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2.被告持續種植並製造大麻,目的都是為了要施用。本院也認 為這種為了單一目的數次進行的製造行為,在法律上也是一 個製造行為的分次實施,只完成一個犯罪行為比較合理。
三、轉送大麻給朋友9次:
1.大麻除了是第二級毒品,也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的禁藥。被告免費提供大麻給國小同學 和女友施用,每次都同時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 2.這種同時有兩種以上法律可以處罰的情形,法律上稱之為「 法規競合」。因為被告每次轉讓的重量,沒有超過加重處罰 標準10公克,而且轉讓禁藥罪的處罰比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重 ,立法的時間比較晚,所以最高法院決定依照「重法優於輕 法」(優先適用處罰比較重的法律)和「後法優於前法」( 適用立法比較晚、較符合最新民意的法律)的原則,適用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處罰。
3.所以,被告這部分的行為,成立9個轉讓禁藥罪。參、【製造第二級毒品的減輕事項】
一、偵審自白:
被告在偵查和審理中都自白製造大麻,因此他所犯的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應該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 定,減輕其刑1/2。
二、刑法第59條酌減:
1.毒品的特性就是非常容易成癮,而且嚴重戕害施用者的身體 健康,所以散布(販賣)毒品的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非常大,因此法律針對毒品的散布行為,制定非常重的處罰 。而製造行為之所以和販賣行為制定一樣的重刑,本院認為 主要原因在於「製造者提供貨源」,沒有製造毒品的人,販 毒者使無毒可賣,吸毒者無毒可用。
2.大麻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毒品,它雖然被我國法律列為禁止施 用的第二級毒品,但在部分國家卻是有限制地准許施用,所 以與大麻和甲基安非他命有關的犯罪,在惡性的衡量上,應 該有所不同。
3.被告是一個「陽春製毒者」,從他種植並烘製大麻的規模, 可以相信原先他製造大麻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要散布,而是 供自己施用。也就是說,被告的製造行為,主要是為了毒害 自己,不是為了經濟上原因毒害消費大眾。他的行為和大量 製造毒品打算廣為販售的情形不同,所以把被告這種「陽春 製毒者」,和「大量生產毒品者」用相同的罪刑處罰,本院 認為會造成情節較輕處罰太重的結果,就算減刑1/2之後判 處最輕的有期徒刑3年6月,仍然過重。
4.基於以上的說明,這個部分本院決定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 ,再次減輕被告的刑罰到1/2。
肆、量刑與處遇:
一、量刑:
本院考量被告過往完全沒有犯罪紀錄,是個守法的公民;以 及上述的大麻特性(與一般毒品不同之處);被告走私大麻 種子、種植和製造大麻的規模、數量與時間;被提供大麻者 與他的關係(國小同學及女友),以及被告的年齡、工作、 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再斟酌他的犯罪後的態度非常良好等 一切情形,決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轉讓禁藥 部分,9罪都判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後從輕執行有期徒刑2 年。
二、緩刑的決定:
1.過往未曾犯罪的被告,是個手工吉他製琴師,並曾兩度參加 「恆春民謠大賽」獲獎,且曾開過獨奏音樂會(本院卷73-7 7頁)。依被告自己的陳述,他甚至曾經捐血超過百次,並 認為自己是個熱愛音樂的人(本院卷300、301頁)。 2.依照以上說明,被告雖然抱著僥倖的心理犯下重罪,但他在 社會上終究是個正面人物,本院認為具有自我改善行為、甚 至改善社會的能力。這樣的人,與其關進監獄,不如給他機 會反省,留在社會上發揮所長或者繼續捐血幫助病患。 3.此外,被告被警察查獲之後,立刻坦白承認每一個犯罪行為 ,明顯流露悔意,並且因此被羈押了將近4個月,也已經得 到了教訓,本院願意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給 予被告緩刑的機會。
三、緩刑的負擔:
1.但製造毒品行為是個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應該給 予比較長的觀察期間,以確定被告真的能夠痛改前非,因此 決定緩刑最長期間(5年),在此期間內根據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以及第74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要求他接受地檢署 觀護人長時期的監督觀察。並且為社會提供最長期間的240 小時義務勞務,用回饋社會的方式來彌補一部分對社會造成 的危害。
2.此外,考量被告自己陳述的經濟狀況,本院決定另依據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8款的規定,命令被告向指定的公益團體(財 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設台南市○○區○ ○路000號)捐款300,000元,來衡平他的犯罪行與緩刑之間 的落差。
伍、【沒收】
1.附表一所記載的扣案物品,經過鑑定都含有大麻成份,在法 律上屬於查獲的第二級毒品,應該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加以沒收銷燬。
2.附表二所記載的扣案物品,都是被告製造大麻(菸)所使用 的物品,應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3.其他扣案物品,沒有證據顯示與本案的犯罪行為有關,所以 不在本判決內宣告沒收。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毀┌──┬────┬─────┬──┬───────┬────┬──────┐
│編號│扣案物名│扣案物原編│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出處 │
│ │稱 │號 │ │ │ │ │
│ │ │ │ │ │ │ │
├──┼────┼─────┼──┼───────┼────┼──────┤
│1 │大麻植株│臺南市政府│14株│乾燥裁剪後毛重│經檢視葉│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局歸仁│ │556公克 │片外觀均│108年9月16日│
│ │ │分局扣押物│ ├───────┤具大麻特│調科壹字第10│
│ │ │品目錄表編│ │乾燥裁剪後毛重│徵,隨機│000000000號 │
│ │ │號1(18株 │ │558公克 │柚樣6株 │濫用藥物實驗│
│ │ │內之第1至 │ ├───────┤檢驗均含│室鑑定書鑑定│
│ │ │14株,鑑定│ │乾燥裁剪後毛重│第二級第│結果一(警卷│
│ │ │書原編號1 │ │552公克 │24項毒品│第253至254頁│
│ │ │至14) │ ├───────┤大麻成分│)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375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21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51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6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4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5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59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61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96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47公克 │ │ │
│ │ │ │ ├───────┤ │ │
│ │ │ │ │乾燥裁剪後毛重│ │ │
│ │ │ │ │279公克 │ │ │
│ │ ├─────┼──┼───────┤ ├──────┤
│ │ │臺南市刑事│3株 │合計毛重2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 │ │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 │ │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10(│ │ │ │000000000號 │
│ │ │內有3盆, │ │ │ │濫用藥物實驗│
│ │ │鑑定書原編│ │ │ │室鑑定書鑑定│
│ │ │號10-1、10│ │ │ │結果一(警卷│
│ │ │-2、10-3)│ │ │ │第253至254頁│
│ │ │ │ │ │ │) │
├──┼────┼─────┼──┼───────┼────┼──────┤
│2 │大麻葉 │臺南市刑事│1包 │淨重44.59公克 │經檢驗含│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驗餘淨重44.4│第二級第│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6公克) │24項毒品│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4( │ │ │大麻成分│000000000號 │
│ │ │內有2罐, │ │ │。 │濫用藥物實驗│
│ │ │指呈綠色粉│ │ │ │室鑑定書鑑定│
│ │ │末狀該罐,│ │ │ │結果二(警卷│
│ │ │鑑定書原編│ │ │ │第253至254頁│
│ │ │號4-1) │ │ │ │) │
├──┼────┼─────┼──┼───────┼────┼──────┤
│3 │大麻花 │臺南市刑事│2包 │合計淨重72.00 │經檢驗均│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公克(驗餘淨重│含第二級│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71.73公克) │第24項毒│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2( │ │ │品大麻成│000000000號 │
│ │ │內有2罐, │ │ │分。 │濫用藥物實驗│
│ │ │咖啡色菸草│ │ │ │室鑑定書鑑定│
│ │ │,鑑定書原│ │ │ │結果三(警卷│
│ │ │編號2-1、2│ │ │ │第253至254頁│
│ │ │-2) │ │ │ │) │
│ │ ├─────┼──┤ │ ├──────┤
│ │ │臺南市刑事│1包 │ │ │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 │ │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 │ │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5-1 │ │ │ │000000000號 │
│ │ │(咖啡色菸│ │ │ │濫用藥物實驗│
│ │ │草,鑑定書│ │ │ │室鑑定書鑑定│
│ │ │原編號5-1 │ │ │ │結果三(警卷│
│ │ │) │ │ │ │第253至254頁│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刑事│1包 │ │ │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 │ │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 │ │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6( │ │ │ │000000000號 │
│ │ │咖啡色菸草│ │ │ │濫用藥物實驗│
│ │ │,鑑定書原│ │ │ │室鑑定書鑑定│
│ │ │編號6) │ │ │ │結果三(警卷│
│ │ │ │ │ │ │第253至254頁│
│ │ │ │ │ │ │) │
│ ├────┼─────┼──┤ │ ├──────┤
│ │大麻葉 │臺南市刑事│1罐 │ │ │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 │ │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 │ │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4( │ │ │ │000000000號 │
│ │ │內有2罐, │ │ │ │濫用藥物實驗│
│ │ │指咖啡色菸│ │ │ │室鑑定書鑑定│
│ │ │草,鑑定書│ │ │ │結果三(警卷│
│ │ │原編號4-2 │ │ │ │第253至254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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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麻枝 │臺南市政府│4包 │ │經檢驗均│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局歸仁│ │ │含第二級│108年9月16日│
│ │ │分局扣押物│ │ │第24項毒│調科壹字第10│
│ │ │品目錄表編│ │ │品大麻成│000000000號 │
│ │ │號1(18株 │ │ │分。 │濫用藥物實驗│
│ │ │內之第15株│ │合計淨重950.62│ │室鑑定書鑑定│
│ │ │至18株,鑑│ │公克(驗餘後淨│ │結果四(警卷│
│ │ │定書原編號│ │重948.93公克)│ │第253至254頁│
│ │ │15至18) │ │ │ │) │
│ ├────┼─────┼──┤ │ ├──────┤
│ │大麻葉 │臺南市刑事│4包 │ │ │法務部調查局│
│ │ │警察大隊扣│ │ │ │108年9月16日│
│ │ │押物品目錄│ │ │ │調科壹字第10│
│ │ │表編號1-1 │ │ │ │000000000號 │
│ │ │、3、8、12│ │ │ │濫用藥物實驗│
│ │ │-1(鑑定書│ │ │ │室鑑定書鑑定│
│ │ │原編號1-1 │ │ │ │結果四(警卷│
│ │ │、3、8、12│ │ │ │第253至254頁│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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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案物原編│數量 │用途 │出處 │
│ │ │號 │ │ │ │
│ │ │ │ │ │ │
├──┼─────┼─────┼───┼─────┼────────┤
│1 │烘乾機 │臺南市刑事│1臺 │均供種植、│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製造大麻使│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用。 │(警卷第169頁) │
│ │ │表編號1 │ │ │ │
├──┼─────┼─────┼───┤ ├────────┤
│2 │研磨器 │臺南市刑事│2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69頁及 │
│ │ │表編號5、 │ │ │第171頁) │
│ │ │15 │ │ │ │
├──┼─────┼─────┼───┤ ├────────┤
│3 │烘乾器(照│臺南市刑事│1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片所示為電│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鍋)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2 │ │ │ │
├──┼─────┼─────┼───┤ ├────────┤
│4 │捲煙紙夾 │臺南市刑事│1批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4 │ │ │ │
├──┼─────┼─────┼───┤ ├────────┤
│5 │大麻修剪器│臺南市刑事│1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6 │ │ │ │
├──┼─────┼─────┼───┤ ├────────┤
│6 │照明工具 │臺南市刑事│1組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9 │ │ │ │
├──┼─────┼─────┼───┤ ├────────┤
│7 │照明工具 │臺南市刑事│1批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3頁) │
│ │ │表編號31 │ │ │ │
├──┼─────┼─────┼───┤ ├────────┤
│8 │空盆栽 │臺南市刑事│1批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3頁) │
│ │ │表編號27 │ │ │ │
├──┼─────┼─────┼───┤ ├────────┤
│9 │收割工具 │臺南市刑事│1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3頁) │
│ │ │表編號28 │ │ │ │
├──┼─────┼─────┼───┤ ├────────┤
│10 │培養土(含│臺南市刑事│1盆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鏟子1把)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3頁) │
│ │ │表編號29 │ │ │ │
├──┼─────┼─────┼───┤ ├────────┤
│11 │培養土 │臺南市刑事│1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3頁) │
│ │ │表編號30 │ │ │ │
├──┼─────┼─────┼───┤ ├────────┤
│12 │水耕用具 │臺南市刑事│1批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5頁) │
│ │ │表編號32 │ │ │ │
├──┼─────┼─────┼───┤ ├────────┤
│13 │大麻枝幹 │臺南市政府│8枝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警察局歸仁│ │ │歸仁分局扣押物品│
│ │ │分局扣押物│ │ │目錄表(警卷第 │
│ │ │品目錄表編│ │ │185頁) │
│ │ │號2 │ │ │ │
├──┼─────┼─────┼───┤ ├────────┤
│14 │大麻樹枝 │臺南市政府│1包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警察局歸仁│ │ │歸仁分局扣押物品│
│ │ │分局扣押物│ │ │目錄表(警卷第18│
│ │ │品目錄表編│ │ │5頁) │
│ │ │號3 │ │ │ │
├──┼─────┼─────┼───┤ ├────────┤
│15 │大麻枯枝 │臺南市刑事│1袋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9 │ │ │ │
├──┼─────┼─────┼───┤ ├────────┤
│16 │大麻枝條 │臺南市刑事│2枝 │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1 │ │ │ │
├──┼─────┼─────┼───┤ ├────────┤
│17 │大麻種子 │臺南市刑事│1370粒│ │臺南市刑事警察大│
│ │ │警察大隊扣│(乾燥)│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押物品目錄│25.42 │ │(警卷第171頁) │
│ │ │表編號13 │公克 │ │ │
│ │ │ ├───┤ │ │
│ │ │ │46粒 │ │ │
│ │ │ │(濕 │ │ │
│ │ │ │)0.93 │ │ │
│ │ │ │公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