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宇
傅煜炘
徐建賓
王翔元
陳信燁
陳文鈞
張智堯
林俊廷
林敬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1列)內關於「新臺幣貳仟臺萬參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1列)內關於「新臺
幣貳仟臺萬參仟貳佰元」之記載,應係「新臺幣壹萬參仟貳 佰元」之誤繕,此參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2⑶之記載 即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