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257號
TNDM,108,交附民,257,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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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陳正德
被   告 朱宏明


      立昌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朱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95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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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昌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