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歐姆龍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Frans Jan Velkers(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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