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4號
TPDA,109,簡,54,20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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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孟鈺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代 表 人 林仁昭(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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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