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4號
TPDA,109,簡,54,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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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孟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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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