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26號
TPDA,108,簡,226,2020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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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洪俊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
險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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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