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潘祖蔭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
國108 年5 月9 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43940 號裁處書,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18日12時26分許 ,在中天新聞臺製播「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 翅雲朵」新聞,於同日18時33分許製播「民俗專家:大吉現 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新聞(下稱系爭新聞),經 被告以內容未經事實查證,引導民眾將特定政治人物與怪力 亂神之說進行結合,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 款規定,以108 年5 月 9 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43940 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 書裁處新臺幣(下同)4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見本院卷 第27至36頁),原處分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 139 頁),原告於108 年7 月2 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參選108 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 額補選之謝龍介,於108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起,在臺南市 遠東科技大學體育館邀新北市長侯友宜、臺中市長盧秀燕、 高雄市長韓國瑜等站臺,此間適高市網友簡先生於高雄楠梓 臺糖量販店附近天空拍攝到「鳳凰雲」照片,故而製播系爭 新聞,記者口白時已說明網路上取得,分別採訪民俗學者個 人意見及氣象專家說明雲象成因,於新聞畫面右側註明「民 俗信仰請勿盡信」等標語,已盡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查 證義務,且涉及民俗、宗教、文化等類報導是否影響民眾認 知,未見被告有一致認定標準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抗辯及聲明:系爭新聞自稱引用網路來源,除未求證注 意真實,甚至連結立委補選,以怪力亂神影響民眾認知,涉 及政治議題亦未考量新聞製播所應達成之公共利益,而將政 治人物與相關巧合做不恰當連結,藉加工後製將雲朵形狀誇 大具象為鳳凰,又藉民俗專家預言立委輔選結果,於新聞畫 面及報導內容操弄輿情觀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 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 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17條第3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同法第53條第2 款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 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 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查系爭新聞關於臺南市第二 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謝龍介,於108 年2 月17日在臺南市遠 東科技大學體育館舉辦選舉造勢活動為事實,兩造到庭均不 爭,至原告引用網友拍攝雲朵照片以電腦繪製展翅鳳凰,搭 配「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民俗 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等標題,以及 主播口白:「古時後我們看到戲裡演帝王之相天空都會有些 吉兆,…,在侯友宜、盧秀燕、韓國瑜三大巨頭進場的同時 ,…,天空就出現了像這樣子的所謂鳳凰雲」、「…,韓、盧 、侯三人齊聚,連天空也出現鳳凰,奇妙的巧合」等語,有 原告提出新聞錄影光碟及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37至45、89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屬實,有109 年 1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擷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8 5 、151 至161 頁)。
㈡系爭新聞引用雲朵照片,原告稱已盡查證義務等語,提出社 群網路Facebook中天新聞52家族粉絲團小編Jessica Lee 與 網友Fan Yu對話、108 年2 月17日高雄市楠梓區氣象查詢資 料在卷(見本院卷第267 至275 頁);惟觀諸上開對話內容 :2018/2/18 上午9 :22 Fan Yu :「早安」Jessica Lee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小編已收到訊息!」Fan Yu:「昨 天三市長合體幫龍介仙站臺時拍到的照片鳳凰旋空大鵬展翅 」(傳送5 張照片)、「直拍橫拍不同路口一共五張」,20 18/2/18 上午10:39 Jessica Lee:「謝謝您」、「但不知 道你怎麼會突然注意到天空的雲」、「請問能提供給我們更
多一些訊息嗎?」Fan Yu:「這些照片是昨天下午大概2 點 多在高雄楠梓臺糖量販店旁邊上空拍到得」、「因為和家人 要去臺糖買東西碰巧看到這畫面我家人還和我說天空的雲很 大很特別像隻鳳凰翅膀很大本來在我自己臉書po而已」、「 剛看中天新聞才知道昨天有三市長幫謝龍介站臺碰巧時間點 又很接近」Jessica Lee :「真巧合耶~天空很漂亮又幸運 」、「謝謝您」、「請問能提您姓氏?」、「不知您是先生 或小姐」Fan Yu:「我姓簡男生」等語,可知雲朵照片由網 友提供,惟從照片內容無法判斷拍攝時間、地點,原告求證 時亦無要求其提供照片來源,照片真實性並非無疑,原告以 訊息詢問姓氏及拍攝原因,並查詢楠梓區斯時天氣晴朗無降 雨,但僅知該員自稱簡先生,真實年籍資料不詳,原告提出 Fan Yu臉書首頁也無背景簡介(見本院卷末),氣象資料紀 錄當天氣溫、相對濕度、風向、降水量,亦不足證明網友當 時所陳雲朵照片拍攝時、地確實。
㈢新聞可能涉及各種內容,風俗民情不例外,自然天象結合風 水本是茶餘談資,新日皇德仁登基即位儀式前有皇居上空「 碰巧」雨停出彩虹報導,原告所提他臺新聞關於「異象」報 導也不勝枚舉(見本院卷第47至57、281 至285 頁),惟新 聞的正確性與真實性是民眾對於新聞節目的期待及要求,消 息來源檢具是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事實查證原則參酌司 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源及 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惟仍應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故有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是新聞內 容有無經過查證程序,非內容有無錯誤。原告粉絲團基本是 一個低密度管制,甚至依卷附資料未見任何管制社群平臺, 前述雲朵照片來源單憑不知名網友片面答覆,非大眾共見聞 或大氣科學紀錄,原告為專業新聞媒體,當知網路來源需審 慎查證,原告忽略查證時要訪談多方消息來源,也未提出新 聞事實查證流程,氣象資料亦不足證明雲朵照片拍攝時、地 確如網友所陳,原告據此即主張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網友提供 之資訊為真實,顯未善盡查證責任及窮盡查證辦法。原告於 12時26分許新聞以記者口白引述網友所言:「高雄有一名網 友,說是在下午2 點多在楠梓一家量販店,拍到那時候雲很 大,很特別,看起來就像是鳳凰展翅,趕緊用手機捕捉下來 之後,回到家看電視才發現原來是這禿子、燕子、漢子三個 人合體,所以他覺得諸多巧合,這麼一個照片在網路上頭也 引發熱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51 頁),實見僅一名網友在 粉絲團留言。於18時33分許新聞以記者口白播送:「在侯友
宜、盧秀燕、韓國瑜三大巨頭進場的同時,合體的時候,大 家眼睛看著臺上,很多人喊,看看天空,天空就出現了像這 樣子的所謂鳳凰雲」、「韓國瑜、侯友宜、盧秀燕三位藍營 好戰友選戰後首度合體,替臺南立委候選人謝龍介站臺,場 面浩大,抬頭一看,竟還出現鳳凰雲」等語(見本院卷第15 3 頁),以民俗觀測天象角度與特定政治人物聯結,於競選 期間內,對事實為不精確的引述或惡意詮釋,有意地以公眾 傳播方式散布,實有害其後即將到來投票之可靠性,影響公 共利益情事,應堪認定。被告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 第3 項第4 款、第53條第2 款規定,以原處分裁罰40萬元, 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宣示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 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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