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1 紙(下稱系 爭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 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係以法 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倘法院認為必要時,始 得命登載於新聞紙,此觀上開法文107 年6 月13日修正之立 法理由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53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 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上開裁定於108 年8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8 年 8 月14日逕將公示催告內容登載於太平洋日報,然未依上開 裁定主文,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且 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復未命聲請人得將公示催告刊登新 聞紙,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已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 請,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即無從進行,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 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 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向本 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指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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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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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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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錦良、林易陞、│82年6月14日 │未載明│2,880,000元 │
│ │莊鐘眞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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