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34號
TPDV,109,除,43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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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陳秀鳳 
代 理 人 吳妍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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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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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638-7│ 1 │100 │
├──┼──────────┼───────┼──┼──┤
│000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1500-6│ 1 │144 │
├──┼──────────┼───────┼──┼──┤
│0003│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2363-5│ 1 │146 │
├──┼──────────┼───────┼──┼──┤
│0004│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4775-2│ 1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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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