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15號
TPDV,109,除,41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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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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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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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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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登全葉淑雲│90年9月20日 │未登載│4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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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