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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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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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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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國興、林慈齡│77年9月4日│未登載│320,000元 │
│ │、蘇雪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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