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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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票) 108年度除字第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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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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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永合、許順德│87年5月13日 │未登載│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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