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張初子(即盧煥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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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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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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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71515 4 │1張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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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71516 2 │1張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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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71517 0 │1張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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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71518 8 │1張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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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71519 6 │1張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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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5張 │5,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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