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61號
TPDV,109,除,36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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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張信義 
訴訟代理人 劉淑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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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61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358975 0 │1 │1000│
├──┼──────────┼───────┼──┼──┤
│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21006 0 │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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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