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史惠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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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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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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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證券投│統一黑馬│11-D3-01-0001510-4│1 │2000 │
│ │資信託股份│基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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