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00號
TPDV,109,除,300,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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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吳天耀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代 理 人 李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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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