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67號
TPDV,109,除,267,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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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董仁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4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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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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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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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5438-0 │1 │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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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