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上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