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86號
TPDV,109,重訴,286,202003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張培原 


被   告 祭祀公業鄭必陶

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 

      鄭宇宏 
      鄭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77,8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