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3號
TPDV,109,重訴,203,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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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林朱全 
      鄭寶玉 
相 對 人 楊雲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雲龍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9年3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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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