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林朱全
鄭寶玉
相 對 人 楊雲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雲龍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9年3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