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TPDV,109,重家繼訴,1,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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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林雅美 

被   告 林信美 

被   告 林鈺勳 

被   告 林靚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蓓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正雄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正雄於民國102年11月13 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 林正雄尚有如原告於108年1月21日起訴時所提附表所示之遺 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原告主張應先扣除代 墊被繼承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276萬3,423元及醫療費 用5萬2,503元後,其餘再依據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上 開遺產等語,並聲明:准予分割被繼承人林正雄之遺產。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信美:原告林雅卿主張被繼承人對林信美有五萬元 債權,當初被告林信美向被繼承人借款90萬元已經清償完 畢等語置辯。
(二)被告林應任則以:除了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外 ,被告林應任主張下列項目均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等 語置辯(①借名登記在原告林雅卿名下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4樓房地。②借名登記在原告林雅卿



名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地。③借名登記 在被繼承人長子林人哲原本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街 00號房地。④原告林雅卿所保管1公斤之黃金4條及5 兩之 黃金32條。⑤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告林雅卿新臺幣1245萬 元及1150萬元。⑥被繼承人勞力士手錶一支。)。(三)被告林鈺勳林靚晴則以:被告林鈺勳林靚晴訴代蕭蓓 榛主張除非所有借名登記房地均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分 配,否則不同意訴外人林花文月一起分配遺產,且被告林 鈺勳、林靚晴認為被繼承人實際贈與原告林雅卿之金額應 為1400萬元等語置辯。
三、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正雄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死 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 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病歷資料、繳費單據等件為證;惟兩造對訴外人林 花文月是否為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林正雄遺產範圍為何均有 分歧,本院認定如下:
1、訴外人林花文月是否為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部分:被 告林應任主張訴外人林花文月與被繼承人林正雄為假離婚 ,離婚自屬無效,故林花文月應為合法繼承人,為被告林 雅美、林信美所不爭執;惟原告林雅卿及被告林鈺勳、林 靚晴均主張林花文月與被繼承人林正雄已經離婚,林花文 月並非繼承人等語(見本院108年2月27日、3月20 日言詞 辯論筆錄)。本院審酌103年度重訴字第912號民事確定判 決載明「林花文月於86年9 月間因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時 ,已發現配偶欄為空白,倘林花文月果無與林正雄離婚之 真意,何以在發現後未曾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林正雄間之 婚姻關係存在,或訴追林正雄虛偽登記之責任?又原告雖 以林花文月與林正雄離婚後,雙方戶籍仍設於同戶,且仍 共同居住為主張林花文月與林正雄係虛偽離婚之論據,惟 原告前揭所述,僅係林花文月與林正雄離婚後之相處情形 ,無從證明林花文月與林正雄為無離婚之真意。此外,原 告復未能就林花文月與林正雄間為通謀虛偽離婚舉證以實 其說,是原告主張林花文月為林正雄配偶,屬繼承人之一



云云,自非可採」等情,有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2號民 事判決在卷可稽,堪認林花文月已與被繼承人林正雄離婚 ,林花文月並非林正雄之繼承人甚明。
2、登記在被告林信美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4樓房地:本院審酌105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民事確 定判決載明「林信美需將上開房地移轉登記給林花文月」 ,上開判決認定「林花文月與林正雄就上開房地所成立之 借名登記契約,及林正雄與林信美間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 ,均於林正雄死亡時而消滅,上開房地現仍登記於林信美 名下,致林花文月受有損害,林花文月自得主張基於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請林信美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林花文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5 號民事 判決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房地真正所有權人為林花文月, 並非被繼承人林正雄之遺產。
3、登記在原告林雅卿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4樓房地:經原告林雅卿到庭陳述上開房地係被繼承 人先贈與現金,原告林雅卿再拿這筆錢跟被繼承人購買上 開房地,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筆錄),堪認被繼承人先贈與林雅卿金錢,再以該筆金錢 讓原告林雅卿以買賣方式取得上開房地,除為了達到節稅 目的外,亦有將上開房地贈與原告林雅卿之意,否則不需 要採取如此複雜之移轉方式,從而,上開房地不應列入被 繼承人遺產範圍甚明。
4、登記在原告林雅卿名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房地:上開房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均認定 ,上開房地無法證明係為借名登記,從而,上開房地不應 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甚明。
5、原登記在被繼承人長子林人哲名下位於臺北市○○區○○ 街00號房地:上開房地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臺 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42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 上字第891 號民事判決認定並非係被繼承人林正雄借名登 記於其長子林人哲名下,從而,上開房地不應列入被繼承 人遺產範圍甚明。
6、原告林雅卿主張被繼承人對被告林信美有五萬元之債權: 經被告林信美到庭抗辯已經清償(見本院108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筆錄)及被告林鈺勳林靚晴訴代蕭蓓榛到庭表示 不爭執等語(見本院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原 告林雅卿亦未提出優勢證據證明被告林信美尚未清償,從 而,此項債權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甚明。



7、原告林雅卿所保管1 公斤之黃金4條及5兩之黃金32條部分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續一字第123 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所載,確實有1公斤之黃金4條及5 兩 之黃金32條目前由原告林雅卿所保管,為兩造所不爭執, 雖經原告林雅卿到庭抗辯上開黃金為被繼承人所贈與,惟 據被告到庭均否認上情(見本院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 錄),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被繼承人斷無可能將價值約新 臺幣1253萬3208元之黃金只給原告林雅卿一人,其餘繼承 人亦未承諾不參與分配等情,從而,上開黃金自應列入被 繼承人遺產範圍甚明。
8、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告林雅卿新臺幣1245萬元及1150萬元 部分:此部分經原告林雅卿到庭陳述詳碁(見本院109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被告林鈺勳林靚晴訴代蕭 蓓榛於109年2月14日具狀所載資金流程圖證明被繼承人實 際上贈與原告林雅卿只有新臺幣1400萬元才正確,再經被 告林信美林應任到庭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109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告林雅卿14 00萬元以幫助林雅卿取得其名下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4樓房地,原告林雅卿以賣賣原因匯入被繼 承人帳戶內之1400萬元,自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甚明 。
9、原告林雅卿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提領之現金305 萬元部分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續一字第294 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所載「林雅卿於102年11月13 日從被 繼承人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分別提領45萬元及48萬元, 又於同日從被繼承人中華郵政大安郵局帳戶分別提領164 萬元及48萬元,合計305 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 告林雅卿到庭抗辯應扣除被繼承人喪葬費276萬3,423元及 醫療費用5萬2,503元後,只剩下23萬4,074 元,並提出相 關單據加以釋明,為被告林應任及被告林鈺勳林靚晴訴 代蕭蓓榛所不爭執(見本院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堪認上開剩餘23萬4,074元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甚 明。
10、被繼承人勞力士手錶一支部分:經原告林雅卿到庭表示有 找到勞力士手錶一支,有帶來開庭等語(見本院108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筆錄),從而,上開手錶自應列入被繼承人 遺產範圍甚明。
(二)又本院認上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 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 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 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 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分 割 方 法 │
├──┼────────────────┼────────┤
│01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幣1,245,000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2 │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11,500,000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3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78,095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4 │臺灣銀行營業部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2,611,412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5 │中華郵政臺北大安郵局存款:新臺幣│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9,883元暨其利息(原本存款為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2,129,883元扣除林雅卿所提領212萬│ │
│ │元) │ │
├──┼────────────────┼────────┤
│06 │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660,721元暨其利息(原本存款為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1,590,721元扣除林雅卿所提領93萬 │ │




│ │元) │ │
├──┼────────────────┼────────┤
│07 │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38,569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8 │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存款:新臺幣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3,273,543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09 │彰化銀行城內分行(黃金存摺):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臺幣3,852,800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10 │彰化銀行城內分行(黃金存摺):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臺幣602,000元暨其利息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1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變價後,按附表二│
│ │24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2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3 │台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62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655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87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4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7 │大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8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6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19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7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0 │台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610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1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2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2 │嘉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2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3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4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436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29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6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583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7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8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44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29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變價後,按附表二│
│ │:20,090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0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21 │變價後,按附表二│
│ │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1 │華南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5,288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2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變價後,按附表二│
│ │:489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3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4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300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5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893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變價後,按附表二│
│ │:653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1,291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8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906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39 │永豐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變價後,按附表二│
│ │1,824股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40 │隆達股票:5,000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41 │亞泥股票:491股 │變價後,按附表二│
│ │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42 │現金:新臺幣1,219,213元暨其利息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43 │現金:新臺幣50,000元暨其利息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44 │被繼承人贈與林雅卿:新臺幣1400萬│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 │
├──┼────────────────┼────────┤
│45 │一公斤之黃金:4條;五兩之黃金: │變價後,按附表二│
│ │32條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46 │林雅卿提領305萬元,扣除被繼承人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喪葬費276萬3,423元及醫療費5萬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2,503元,剩餘23萬4,074元應列入分│ │
│ │配 │ │
├──┼────────────────┼────────┤
│47 │被繼承人勞力士手錶一支,目前由林│變價後,按附表二│
│ │雅卿保管中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 │ │分配之 │




└──┴────────────────┴────────┘
 
 
附表二:
 
┌──┬───┬─────┐
│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
├──┼───┼─────┤
│01 │林雅卿│ 1/5 │
├──┼───┼─────┤
│02 │林雅美│ 1/5 │
├──┼───┼─────┤
│03 │林信美│ 1/5 │
├──┼───┼─────┤
│04 │林應任│ 1/5 │
├──┼───┼─────┤
│05 │林鈺勳│ 1/10 │
├──┼───┼─────┤
│06 │林靚晴│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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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食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