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8號
TPDV,109,重勞訴,8,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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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訴訟代理人 沈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2月7日 以109年度勞抗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惟原告至 今仍未繳納,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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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