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8號
原 告 廖王碧瑩
法定代理人 廖敏秀
被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被 告 林建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1 月30日送達於原告,惟原 告至今尚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收費答詢表查 詢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