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65號
TPDV,109,訴,56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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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   告 張峯綜 
      楊勳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張峯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張峯綜益台興有限公司(下稱益台興公司、現無營業 )之負責人,以益台興公司之名義於民國93年5月4日向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自小客車),並偕同被告楊勳榮為系爭自小客車貸款之 連帶保證人,約定自93年5月起以年利率13.01%、月付 86,094元分44期攤還。被告僅繳納一期並於93年5月24日將 系爭小客車入當名泰當鋪屆期流當,經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 當鋪以當鋪給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120萬元、南山人壽保險 公司則拋棄系爭自小客車之動產抵押權達成和解。嗣南山人 壽保險公司受償20,262元,抵充93年10月12日至93年10月30 日利息,故被告尚積欠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本金1,962,676元 及自9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系爭借款契約書第5條



約定之遲延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南山 人壽保險公司復於97年12月1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 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勳榮表示:伊生意失敗,無力償還等語。三、被告張峯綜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66頁): ㈠益台興公司於93年4月29日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南山人 壽保險公司申貸汽車貸款300萬元,約定自93年5月起每月30 日以年利率13.01%、月付86,094元分44期攤還,並於93年5 月4日,將系爭自小客車設定車輛動產抵押權予南山人壽保 險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名泰當鋪以名泰當鋪給付120萬元予南 山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拋棄系爭自小客車之動 產抵押權達成和解。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貸款 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報 告書、債權讓與契約書、臺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影 本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 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益台興公司向南山人壽保險公 司借款,未依約清償,依約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 如上述,且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揆諸上 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



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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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台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